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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守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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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倫理守則:

1、願誠心奉獻,持之以恆,不無疾而終。

2、願付出所餘,助人不足,不貪求名利。

3、願專心服務,實事求是,不享受特權。

4、願客觀超然,堅守立場,不感情用事。

5、願耐心建言,尊重意見,不越俎代庖。

6、願學習成長,汲取新知,不故步自封。

7、願忠心職守,認真負責,不敷衍應付。

8、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遵守規則,不喧賓奪主。

9、願熱心待人,調和關係,不惹事生非。

10、願肯定自我,實現理想,不好高騖遠。

11、願尊重他人,維護隱私,不輕諾失信。

12、願珍惜資源,拒謀私利,不牽涉政治、宗教、商業行為。

志工應有之權利:

1、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

2、一視同仁,尊重其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
3、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,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

4、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
5、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
志工應有之義務:

1、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
2、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。

3、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
4、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。

5、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
6、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保守秘密。

7、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。

8、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